第六十章 特区立宪 (第2/2页)
期5年,为保障一些长期建设计划的连续性,无连任限制。
参议院为立法建议机构,负责所有法案草案的起草;
众议院为立法裁决机构,所有草案只有众议院认可通过才能最终形成正式法案;
特区长官为执行机构,有权独立任命所有特区官员,但无论执行过程还是最终结果需对参众两院负责。
参议院负责监督执行过程,有权随时传唤特区长官要求解释政策执行情况;
而众议院负责监督最终执行结果,有权随时发起对特区长官的罢免弹劾。
立法和行政机构基本是在美国式的议会共和制思路上做了些微调。
例如,为了保证一些战略决策实施的连贯性,特区长官无连任限制;
为了保证一些国策的隐密性,特区长官仅接受参议院传唤解释政策执行情况,众议院仅掌握对执行黑匣子的输出结果判定的最终裁决权。
而真正有特区原创的是司法系统建设方案。
法制是现代社会兴起的概念,以公正和公平的全覆盖著称。
但兴一利必生一弊,国家的完全法制化需要消耗大量的社会成本,特区当下的万人中公务人员占比已经是大清帝国的42倍,法制化的代价是公务人员系统不断膨胀,有沦落到吃饭财政的风险。
特区法院设置为普通法院和最高法院两级。
每个城市和县城设置一个普通法院,由法官解释法律后交民众组成的陪审团最终裁决,遵从普通法系原则。
这种源于野蛮的盎格鲁撒克逊法系特征是追溯判决,简单的说,以前怎么干的现在还怎么干,没有判例的时候法官可以创造法律。
市场瞬息万变,做为市场裁判的法律,也必需有恰当的灵活性。
普通法恰恰符合这个条件,而且很大意义上强化了这种源自封建社会长期依靠宗族伦理的道德构架,社会信任的构建并非源于硬性的惩罚性约束,而是沿袭生活习惯而来的前辈事迹。
最高法院则负责对具备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法律纠纷进行最终裁决。
参议院对一项法律纠纷认为具备一定社会影响力时,可提请众议院表决通过其由普通法院转向最高法院裁决。
而最高法院遵从源自于罗马军规的大陆法系。
这样,普通法院人情味重,符合民众的历史沿袭习惯,这种类似民众公审的判决也突出人情和道德约束,以伦理和道德规范为约束大大降低了社会运行的成本。
而最高法院严刑冰冷,法不容情,对人情社会给出了公正公平的最终补充。
公元1913年1月1日,由参议院提名,众议院批准通过产生的首任特区长官秦浩发表广播讲话,在公布一批特区高级官员任命名单后,正式宣布:
南海经济特区制度变革已初步完成,以《特区基本法》为实际宪法大纲,确定了参议院设计法律,众议院通过法律,大法官解释法律,特区长官行政执行的机构框架。
先进的制度建设将是特区政府竞争力持续领先的根本保证,本届政府对特区发展充满信心。